2021年10月6日,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(fā)布第33/2015號案件的最新公告,對原產(chǎn)于或進口自中國的不包括超過2.0旦的滌綸短纖維(PolyesterStapleFiber)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終裁,決定維持涉案產(chǎn)品2.82-11.51%的反傾銷稅,其中上海恒逸聚酯纖維有限公司(ShanghaiHengyiPolyesterFiberCo.,Limited)為7.88%、江陰市華宏化纖有限公司(JiangyinHuahongChemicalFiberCo.,Limited)為2.82%、江陰海倫化纖有限公司(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.,Limited)為8.22%、廈門翔鷺化纖股份有限公司(XiamenXiangluChemicalFiberCompanyLimited)為7.81%、福建正麒高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FujianZhengqiHigh-TechFiberTechnologyCo.,Limited)為7.72%,其他中國生產(chǎn)商或出口商為11.51%,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,有效期為5年;與此同時,裁定現(xiàn)有數(shù)據(jù)不足以支持申請方對情勢變遷復審的申請,決定終止情勢變遷調(diào)查。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稅號5503.2010項下的產(chǎn)品,但不包括超過2.0旦的滌綸短纖維、彩色滌綸短纖維和再生滌綸短纖維。本案傾銷調(diào)查期為2019年7月1日-2020年6月30日,損害調(diào)查期為2017年7月1日-2020年6月30日。
2015年4月24日,巴基斯坦對原產(chǎn)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滌綸短纖維啟動反傾銷立案調(diào)查。2015年10月3日,巴基斯坦開始對中國涉案產(chǎn)品征收2.82-11.51%反傾銷稅,有效期為5年。2020年10月2日,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(fā)布公告,應巴基斯坦國內(nèi)企業(yè)ICIPakistanLimited和IbrahimFibers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復審申請,及中國企業(yè)江陰海倫化纖有限公司(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.,Limited)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情勢變遷復審申請,對中國滌綸短纖維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立案調(diào)查。
原文:https://www.ntc.gov.pk/wp-content/uploads/2021/10/ADC-33-Notice-of-Conclusion-Review.pdf
(文章來源: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)